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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接受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07-3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经济金融相关领域做出一定成绩。

第三条 学院的金融学、财政学、金融工程、保险学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院接受社会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硕资格认定条件包括:

(一)符合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申硕基本条件。

(二)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近三年曾正式参加过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课程培训(学制为一年及以上),经考核,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国际期刊)身份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7版)》B类及以上级别的经济类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三年内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二)学院进行材料审核;

(三)材料审核通过按学校申硕程序进行办理(办理考试资格卡,通过同等学力各类考试,参加论文答辩)。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培训费用、申硕考试费、论文答辩费等)。

第八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九条实施细则自财政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相关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